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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申教职工公租房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

资料来源:资产装备管理处 发布时间:2017-06-09 浏览次数:

各住户:

依据学校有关住房规定,特就教职工公租房装修规定重申如下:

1、学校公租房属公共财产,个人依照政策分配居住。

2、公租房由学校统一负责调配及必要装修、维修。

3、公租房不允许个人自行装修。若有装修的,须提出书面申请,并签订“装修承诺书”。不得改变供水、强弱电、天燃气等管线及房屋结构。退房时不涉及装修费用。

望各教职工互为提醒,共同遵守。

特此通知

资产装备管理处

2017年6月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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