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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申教职工住宅车库管理规定的通知

资料来源:资产装备管理处 发布时间:2017-06-09 浏览次数:

各住户:

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住房管理,营造教工住宅小区良好环境、安居乐业气氛,现就学校住宅车库相关管理规定重申如下:

1、车库为学校公共财产,住户只有租借权;

2、车库仅供住户本人使用,不得转租、转借、转让给他人使用;

3、车库仅作车辆停放、物品存放等,住户不得改变车库用途用于生产、经营、娱乐等行为。

望各教职工互为提醒,共同遵守,违规产生的后果自负。

特此通知

资产装备管理处

2017年6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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